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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沒有聽過阿嶽的「愛的初體驗」啊?
(瞬間暴露年代感R)
跟情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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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沒有聽過阿嶽的「愛的初體驗」啊?
(瞬間暴露年代感R)
跟情侶分手後,能不能叫對方把照片還來呢?東西呢?錢呢?
 
原則上應該是不行的。
通常來說,在交往過程中你不計代價、自願給對方東西,應該是構成民法406條的贈與契約。贈與契約在你把東西給到對方手上之後,契約就完成了,事後沒辦法叫對方還回來。
 
但有一個例外,假如你當初給對方東西,是附帶一些「條件」的,就有可能撤銷而叫對方還來喔!
依照民法412條,如贈與有「附負擔」,而且東西已經給出去了,對方卻不履行這個負擔,你可以撤銷這個贈與,讓對方把東西還來。
 
舉例來說,你存好一筆錢交給你的另一半,但你說好不是平白無故給的,而是希望把這筆錢當作未來生活基金、結婚基金,具有特定的花費用途(例如買房、買車、辦婚宴…)。
如果好景不常,最後發現彼此不適合,對方又不願意還錢的話,你在法律上是可能具有請求權、站得住腳的。
比較難的問題在舉證上面:一般來說情侶間贈與都很隨性隨意,就算是重大問題,也不會白紙黑字有簽約,除非有對話紀錄,還要內容足證明負擔的存在..
 
常有人會說:「我當初送…是因為我相信我們是真愛,沒想到對方只愛我的錢、欺騙我感情,這是詐欺!把東西還來!」
 
這種說法看似有理,但「欺騙感情」這件事情並不在民法的管轄範圍內。
想要說對方詐欺,一定要對方有傳達不實的交易資訊,進而影響你的決定,那才算詐欺,感情的真偽,並不算在內。
這種欺騙感情型的案子,法律稱做「動機錯誤」,這種錯誤是不能夠被事後撤銷的,畢竟你心裡在想什麼(動機)誰知道,最終也是靠你自己決定,不是嗎?
 
不管是不是真愛,在你做重大決定前都要三思,不要一股腦沖昏頭或圖一個闊氣,以免分手之後落得要討回來的餘地,不是不能,只是有點困難。
 
#比起飛太遠我還是比較喜歡乾妹妹
#舊愛還是最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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